义务教育“公参民”学校自产生以来经历了从支持到规范的过程。“公参民”学校在成立之初,在拓宽经费筹措渠道、提供教育选择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但在办学体制改革过程中,有些优质公办学校转变为“民办公助”并在义务教育阶段高收费,有的依托高质量的公办学校办“校中校”“校中民办班”或“一校两制”,在有些地区还被房地产商以“换牌—收费”的方式嫁接到房地产市场,继而使“名校办民校”的模式在实际办学过程中愈演愈烈。这一模式一方面与《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改造薄弱学校、满足群众的教育需求、扩大优质教育资源”的制度设计初衷相背离,与我国义务教育免费就近入学的基本原则相背离,影响了教育公平;另一方面也抢占了优质的公办教师资源和生源,挤压了公办学校和纯民办学校的办学空间,对教育生态产生了不利的影响。
今年5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发布,相较于2004年《实施条例》新增了对公办学校举办民办学校的限制,明确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也不得转为民办学校”,相较于《实施条例》(送审稿)中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更加严格、充分地限制了义务教育阶段“公参民”办学行为,体现了政府治理义务教育“公参民”学校、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决心和力度。
义务教育“公参民”学校产生于上世纪90年代我国财政性教育经费严重不足和社会力量办学积极性不高的历史时期。1994年国务院颁发《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鼓励社会力量按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多渠道、多形式办学,并且允许开展“民办公助”“公办民助”等办学形式。在此背景下,地方教育主管部门通过派驻公办教师,为民办学校无偿或低偿提供校舍、场地,有的还提供一定的启动资金或部分教育设备,对“公参民”学校给予了大力支持。“公参民”学校由于高度依赖学费收入,政府拨款比例较低,缓解了政府财政教育经费的压力,为家长提供了多元选择,同时又发挥了“鲇鱼效应”,给公办学校和纯民办学校带来了竞争压力,虽在部分地区经历了“两不得”“五独立”等规范治理过程,但仍获得了长期的发展。
1997年,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为2.44%,民办小学在校生数仅占0.37%,民办初中在校生数仅占0.77%。之后,随着《社会力量办学条例》(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的出台,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数量的增长以及社会对优质教育资源需求的增加,在国家对社会力量办学的政策支持下,各级各类民办教育进一步蓬勃发展。2019年,民办小学在校生数占比达到8.95%,民办初中在校生数占比达到14.24%,在广东、河南、浙江、上海等省份,民办小学在校生数占比超过10%,在山西、安徽、广东、河南等省份,民办初中在校生比例超过15%。与此同时,我国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连续保持在4%以上,体现出我国的经济发展程度已经能够使各地政府更好地承担起义务教育的责任。
从国际比较来看,在主要发达国家,义务教育也主要是政府通过公办教育提供的。据最新统计,38个OECD国家中,25个国家私立小学在校生数低于10%,21个国家私立初中在校生数低于10%。可见,对民办义务教育进行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让义务教育回归到免费就近入学的基本原则上来,让民办教育从规模扩张转到内涵发展上来,既符合我国国情又符合国际发展趋势。
义务教育“公参民”学校面临着结构上的调整,《实施条例》的出台意味着义务教育公办学校举办的“公参民”学校将面临清理,根据国有资产投入的情况回归公办或者转为纯民办学校。另由于《实施条例》规定“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利用国有企业、公办教育资源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曾经派驻到义务教育“公参民”学校进行支教的公办教师也将面临大幅削减,并在回到公办教育系统和留在民办学校之间做出选择。
义务教育“公参民”学校的规范和治理将有利于强化政府履行举办义务教育的责任,营造良好的教育生态,避免无序、不公平竞争。这一过程也极大地考验地方政府的治理能力:第一,合理安置“公参民”学校教师,做好教师编制、教师福利保障的衔接和管理;第二,进行学校资产清算,保障国有资产不流失;第三,保护民办教育举办者、管理者的合法投入和合法权益;第四,公平合理地配置教育资源,避免优质教育资源的浪费;第五,防止在治理过程中民办学校用高物质奖励集中争抢“公参民”学校的优质教师和违规争夺优质生源。
(原载10月13日《中国教育报》。作者罗媛,系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助理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