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教育部等七部门印发了《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将国家试点地区更名为国家计划地区,地方试点地区更名为地方计划地区,这意味着营养改善计划由试点进入到常态化,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的营养餐供给将得到持续保障。
营养改善计划是一个以人为本的重大民生工程,投入力度大、受益面广。自2011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以来,中央财政的膳食补助标准不断提高,从初始实行的3元/生/天(按学生在校200天计),提高到了现在的5元/生/天,中央财政给予持续投入。同时,地方也根据中央补助标准和试点县要求,依托地方财力,开展了地方试点工作,中央财政对地方试点给予奖补。教育部数据显示,营养改善计划2021年底国家和地方试点共覆盖全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12.38万所,受益学生达3.5亿人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提高农村学生健康水平,《办法》在总结10多年来营养改善计划国家和地方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对营养改善计划的管理体制、供餐管理、资金使用与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全方位系统性规定。从内容上看,《办法》既有对原有政策的延续,又有基于现实对供餐管理、资金使用与管理、营养健康教育等方面的调整和细化,凸显了诸多政策亮点。
供餐管理方面新增多处细节要求。在全力保障食品安全的基础上,《办法》要求在供餐模式上,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地区和学校应大力推行学校食堂供餐,特别提出学校食堂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并对学校食堂供餐的基本要求进行了细化规定;供餐形式要求原则上应提供完整的午餐(热食),供餐食品必须符合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的标准要求,并专门提出要尊重少数民族饮食习惯。新增要求供餐食品避免提供高盐、高油及高糖的食品,确保食品新鲜卫生、品种多样、营养均衡;倡导学校食堂按需供餐,通过采取小份菜、半份菜、套餐、自助餐等方式,制止餐饮浪费。这些新的规定更加凸显了以学生为本、提升供餐质量的要求。
资金安排和使用方面对地方财政与学校提出了新要求。在资金安排上,《办法》一方面明确了国家计划地区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地方计划地区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中央财政在地方落实国家基础标准后,给予生均定额奖补;新增了强化省级统筹的要求,建立健全省、市、县级财政分担机制,合理安排营养改善计划实施中所需的其他应由财政负担的资金。另一方面,《办法》新增了“进一步完善政府、家庭、社会力量共同承担膳食费用机制,科学确定伙食费收费标准”的要求,扩大了营养餐的资金来源。
在资金使用上,《办法》再次重申了要确保中央财政补助全额用于为学生提供营养膳食,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严禁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办法》还新增了加强食堂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要求各学校应严格执行《中小学校财务制度》有关规定,明确食堂收入和食堂支出内容。这些举措有利于把营养膳食补助资金和收取的伙食费每一分钱都花在营养餐上,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值得一提的是,营养改善计划被赋予了新的教育内涵,新增劳动教育、感恩教育要求。各地各校要以实施营养改善计划为载体,指导学生有序参与集体分餐、餐具回收、垃圾分类、清洁打扫和用餐秩序维护等劳动实践活动;要利用多种渠道、采取多种方式有效开展感恩教育,引导学生懂得珍惜、学会感恩,不断厚植爱国情怀、培养奉献精神。新增的教育要求赋予了营养改善计划更深层次的教育意义,对于计划的顺利推行、良好舆论氛围的营造都具有积极意义。
(原载11月16日《中国教育报》。作者系中国教科院教育财政研究所副所长、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