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职称评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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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0-12-24 科研课题网

  中教研院[2020]76号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职称评审管理办法

  为规范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促进专业技术人才发展,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关于加强和改进直属单位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教人司[2019]46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职称,均指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称,分为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研究实习员。

  第二条 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对我院在职在编人员开展职称评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坚持党管人才原则,严把政治标准,体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导向,突出岗位职责、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第四条 职称评审指标严格按照教育部人事司核定的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量确定。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职称人员须连续三年考核获得合格及以上等次,并须同时符合资历条件和成果条件。

  第六条 成果条件实行研究成果代表作制度。代表作包括在院定核心报刊上正式发表的论文、正式出版的专著以及决策服务成果。决策服务成果须按照《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决策服务成果认定办法》(中教研院2019[132]号)进行认定。

  第七条 申报研究实习员应具备下列资历条件之一:获得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获得学士学位后,经过一年以上试用考察。

  第八条 申报助理研究员应具备下列资历条件之一:担任研究实习员职务四年以上;获得博士学位;获得硕士学位后,担任研究实习员职务二年以上;获得第二学士学位证书后,担任研究实习员职务三年以上。

  同时,任现职以来至少取得一件代表作。

  第九条 申报副研究员应具备下列资历条件之一:担任助理研究员职务五年以上;获得博士学位后,担任助理研究员职务二年以上。

  同时,须符合下列各项成果条件:

  (一)任现职以来至少取得三件代表作,其中必须至少包含一件决策服务成果和一篇论文。

  (二)任现职以来主持部委级或院重大(重点)科研项目1项,或作为骨干成员参与不少于2项,并能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十条 申报研究员应担任副研究员职务五年以上。

  同时,须符合下列各项成果条件:

  (一)任现职以来至少取得三件代表作,其中必须包含一件决策服务成果、一本专著和一篇论文。

  (二)任现职以来主持部委级或院级重大(重点)科研项目不少于3项,或主持2项、参与2项。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职称评审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人事处制定年度职称评审工作方案,报院职称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研究通过。

  (二)发布年度职称评审工作通知。

  (三)组织院内报名、资格审查、成果公示工作。接受院外委托评审,并对相关人员报名材料、资格条件、成果等进行复核。

  (四)人事处根据指标使用情况、申报人员情况等进行综合分析研判,提出当年各级职称评审指标建议,报院务会研究通过。

  (五)召开评议组会议,在申报人员答辩的基础上,评审表决中级职称候选人以及向高评委推荐参评高级职称人选。

  (六)召开高评委会议,在审阅材料的基础上,表决通过高级职称候选人。

  (七)对评审通过候选人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

  (八)评审结果向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九)公布评审结果。

  第十二条 各级评审会议,评委出席人数须达到全体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投票表决通过人员,得票数须达到实到评委人数三分之二以上。

  第四章 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 符合申报条件人员,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研究系列职称评审表》;

  (二)《申报人员简况表》;

  (三)《申报人员科研成果目录表》;

  (四)研究成果代表作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科研项目立项或结项证明材料;

  (六)《专家鉴定意见表》(高评委会议前提交)。

  第十四条 代表作为决策服务成果的,申报人员须为该决策服务项目核心成员,同时为该成果主要执笔人或该成果独立部分(章节)的独立执笔人。

  代表作为专著或论文的,申报人员须为独立作者、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教材、译著、编著、编写和未正式出版的博士学位论文不能作为代表作申报。

  第十五条 申报高级职称人员在评议组通过后,我院推荐两名同行专家对其三件代表作提出鉴定意见。

  第十六条 当年评审未通过人员下一年度继续申报的,必须持续更新至少一件代表作。

  第五章 资格审查

  第十七条 申报人员所在部门成立基层小组,负责对申报人员的政治表现、工作表现、申报资历和成果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基层小组审核未通过者,不得向人事处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八条 人事处负责对申报人员进行复核,重点审核资历条件和成果条件。凡不符合条件者,一律不得参评。

  第十九条 经资格审查后,在院内网对所有申报人员的《申报人员科研成果目录表》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对申报材料不实、群众提出质疑的,经查实后取消参评资格。

  第六章 评审组织

  第二十条 成立院职称评审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能:

  (一)审定职称评审有关规章制度。

  (二)审定年度职称评审工作方案。

  (三)组织领导我院各级职称评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院职称评审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评议组和高评委。

  工作小组负责与职称评审有关的事务性工作和评审期间的组织工作。评议组负责中级职称评审工作,同时向高评委推荐参评高级职称人选。高评委负责高级职称评审工作。

  第七章 评审纪律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和人事处严把入口关,各级评审组织严把质量关,全院各部门共同配合,切实保证评审工作的公平和公正。

  第二十三条 申报人员必须实事求是地填报个人申报材料,不得弄虚作假,严禁跑票拉票行为。

  第二十四条 各级评审组织必须严格执行评审标准和程序,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开展评审工作。

  严格执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评委本人涉及相关情形必须回避,且没有投票权。

  第二十五条 各级评审委员必须坚守学术规范和道德底线,拒绝各种不正之风,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第二十六条 职称评审工作在纪检监察室监督下进行,并自觉接受全院干部职工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干部职工可以通过电话、意见箱、邮箱等多种形式举报评审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破格评审从严掌握,破格申报人员原则上应在现任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上任职三年以上,且任现职期间的研究成果获得过国家级奖励,或连续获得院级科研成果奖励一等奖及以上。

  助理研究员以下职称不进行破格评审。

  第二十九条 从国家机关调入或从管理岗位交流到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确有工作需要且符合相关申报条件及要求的,可直接申报相应职称评审,具体原则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落实国家以及教育部关于援派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有关政策。

  第三十一条 入院时已具有高级职称人员,以及现有职称为其他系列申请转为研究系列人员,其任职资格均须重新认定。院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小组组织认定工作。

  第三十二条 评议组同时负责图书资料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工作。

  第三十三条 我院鼓励职工通过参加有关部委、北京市组织的统一考试或考评结合的方式取得经济、会计、编辑、卫生、档案等系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并根据工作需要和指标情况决定是否聘用相关专业技术岗位。

  院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小组组织开展上述中、高级职称评审的审核推荐工作。

  第三十四条 教育部直属单位委托我院开展研究系列职称评审工作,适用本办法。对申报人员的资历、研究成果代表作及其数量和结构要求,均严格执行我院标准。对主持科研项目情况,不作统一硬性要求,由报送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工作需求另行设置条件。

  我院评议组受理中级职称委托评审,高评委受理高级职称委托评审。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经教育部人事司备案后执行,原有《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同时废止。职称评审的细化规定和操作程序,另行制定《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职称评审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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